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
各市(州)發展改革委,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、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、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,各地方電網企業,各增量配電網企業,四川電力交易中心,有關電力用戶:
為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、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,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,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、改善電力供需狀況,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,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,根據《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》(發改價格〔2021〕1093號)要求,結合四川實際情況,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峰平谷時段劃分
高峰時段:11:00-12:00、14:00-21:00;平段:7:00-11:00、12:00-14:00、21:00-23:00;低谷時段:23:00-次日7:00。
二、執行范圍、方式及浮動比例
(一)執行范圍
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(含地鐵)牽引用電外,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,專用變壓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、公用變壓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,執行峰谷分時電價??紤]商業用戶用電特性,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本通知分時電價,或參照全省商業用戶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。選擇執行平均電價的商業用戶用電價格=交易價格(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按代理購電價格)+輸配電價+政府基金及附加+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(差額水平為4.06分/千瓦時)。
黨政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學校、醫院、民政福利單位和城市公用路燈默認不執行分時電價,也可自愿選擇執行。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。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后,一年內保持不變。
(二)執行方式
鼓勵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時約定用電曲線、反映各時段價格,原則上合同約定的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。市場交易合同未約定用電曲線、或約定的用電曲線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規定的,結算時購電價格(含交易電價和輸配電價)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。
(三)浮動比例
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%,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%,峰平谷價差比為1.6:1:0.4。
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、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。
三、建立尖峰電價機制
(一)尖峰時段
夏季7月26日-8月25日,尖峰時段:15:00-17:00
冬季12月26日-1月25日,尖峰時段:19:00-21:00
(二)執行范圍
執行分時電價的大工業用戶。
(三)浮動比例
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%。
四、其他事項
(一)將執行“居民合表電價”的充電設施用電納入分時電價政策范圍,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。
(二)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、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、增加低谷時段用電量,通過調整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。
(三)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執行情況單獨歸集、單獨反映,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執行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,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。
(四)上網側分時電價機制、豐平枯季節劃分暫維持不變。
(五)根據我省電力負荷特性變化、現貨市場建設等情況,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機制。
(六)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。執行過程中遇到情況和問題,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。
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
2021年12月3日